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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控税收系列课程

发表时间:2018-03-30 16:08

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等方面的疑难案例,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

  

因此,我们为大家精选了其中的3个案例,建议收藏学习哦~


案例1

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基本情况

B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会产生疑问,是相关法规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规定不详细,有的人认为货币性基金不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券投资基金。

建议

对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希望财税部门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能准确地适用政策。(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

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

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及项目部。目前部分项目部职工为当地子公司的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在子公司,劳动协议签订在子公司,仅工资在该公司发放,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在子公司费用中列支。该公司本年仅给所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养老。该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规定,能否按5%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意见

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均已缴纳补充养老,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为全员购买的要求,应该在不超过工资5%的范围内全额扣除。

建议

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这样母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案例由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3

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

基本情况

某公司拟定上市,2015年度财务审计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了部分收入、成本,涉及2013、2014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整。由于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时限的问题,企业先行依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填报了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2013、2014年度的收入成本财务审计调整事项,以及由此波及的2015年度申报数据变动,对各期企业所得税税额造成的最终影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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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事务所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议企业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

建议

类似企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申报处理。(案例由大华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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